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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的标题党你遇见过吗(对自媒体时代中广告行为批判)

发布时间:06-20 阅读量:106

#骗人的标题党你遇见过吗#

一个有关标题党的案例,对自媒体时代中广告行为的延伸解读

最高法公众号发布

昨日,最高法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广告内容侮辱女性被罚数十万法院:处罚得当,该篇文章是最高法关于“小案大道理”系列宣传普法文章,该文章从真实案例出发,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对违法发布广告内容进行行政处罚并获得司法部门认可支持的经典事件,该案例明确告诫标题党们-----哗众取宠、低级庸俗的标题是社会公序良俗所不能容忍的,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案件的大概背景:

上海某银行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题为《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的广告推文,内容系向该行持卡人可参加某购物中心部分餐饮商户的优惠活动。广告发布3个月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发现并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该广告违法线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走访妇联、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银行发布的广告标题涉嫌哗众取宠、低级庸俗,易引申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不良含义,既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有侮辱贬低女性之嫌。此外,案涉广告发布时间长达三个月,累计阅读量198次,粉丝推送人数42466个,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责令银行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其处罚款60万元,另对广告公司处罚款30万元。广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告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来自于公开的裁判文书:

从本案查明来看,案涉广告内容系通过餐饮商户美食优惠推销信用卡,广告标题“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受众的关注,但从其字面意思来看,存在哗众取宠、低级庸俗以吸引眼球之嫌,有违公序良俗,易产生负面效应。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认定案涉广告标题属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广告主应对广告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对广告主的处罚裁量不应轻于对其他广告活动主体的处罚裁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案涉广告违法性质、发布时长、传播量、阅读量、整改情况等,对银行处以罚款60万元,对广告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以上事件带给我们的警醒:

1、公众号平台,同样包括自媒体平台发布具体的商品推广任务,只要涵盖了产品或者服务的推广宣传、使用介绍、使用心得及直播带货等商业推广内容,媒介不管是文章、视频还是直播带货等行为方式,都应可以看作是广告的形式。

2、涉及广告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好理解,通常都是广告经营者,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的广告发布者或者受广告公司委托具体制作广告的单位。而个人,包括接受平台任务发布文章、视频并取得报酬的个人,当然直播带货的主播也包括在内,近两年涉及多个网红主播的被税务机关调查并处罚的热门事件就是此种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比如:广告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第二条凡在广告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是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法第六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3、广告行为,存在于我们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在特殊的行业,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五条规定先行承担责任和连带责任,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中明确的对药品、食品安全、保健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防范非法集资、房地产等若干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引起的民事、刑事及公益诉讼的规定,还有行政处罚及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广告法形成了完备的有关广告行为的法律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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